作者:暂无 上传时间: 2003-05-12 关键字:拍卖法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拍卖当事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对自己按照本规则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本公司有权根据《通则》解释。 |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
第四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标的时,须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对该标的拥有的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拥有委托拍卖标的之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在该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委托人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拍卖标的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买受人及本公司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予以赔偿。 第六条:拍卖标的保留价由委托人确定或与本公司共同商定,双方应对此价保密。 第七条: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委托拍卖前将拍卖标的依法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因未说明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为其拍卖标的保险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拍,也不得委托他人竞买。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取得拍卖收益同时,应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有关拍卖标的的证明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承担应当由其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为拍卖而支出的运输、保管、保险、公告等合理费用。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回物品通知书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等费用由委托人自理,超过两个月按《通则》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