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传时间: 2010-01-29 关键字:拍卖
拍卖程序
A、参加预展,了解拍卖品的其实状况
B、参加拍卖会
1.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公司代为竞投。若委托竞投成功,本公司立即通知委托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
2.能亲自出席,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交押金并领取竞投号牌
C、竞投出价以号牌显示拍卖师落槌表示投买成功
D、签署本公司“成交确认书”
E、现场支付款项(落槌价+10%佣金)并领取拍卖品
一、竞叫阶梯:
*有底价拍品:
金额(人民币) 竞叫阶梯(人民币)
1千元以下-100元
1千元—5千元 200元
5千元—1万元 500元
1万元—3万元 1000元
3万元—10万元 2000元
10万元—20万元 5000元
*无底价拍品:
“无底价拍品”可自由开价,开价后的竞叫幅度按上述“有底价拍品”之竞叫阶梯递增;如口头叫价,其幅度须等同或高于上列阶梯数额。
(注:拍卖师有权临时改变竞叫阶梯)
二、竞投程序:
竞投人出价须以号牌显示;如投买成功,须随即签署本公司“成交确认书”,并凭此于拍卖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取货。
三、付款取货:
付款取货处设在拍卖会场内,拍卖会开始即可办理付款取货手续;拍卖会结束后办理付款取货手续。逾期未付款者,该拍卖品视为未售出,定金不作退还
委托拍卖规则--
第一条:各有关单位、社团组织及公民等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须持有相关证明和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三条:所有拍卖标的应设有保留价(底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四条:如拍卖成交,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10%)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由本公司按约定比例计收。
第五条:如拍卖标的之竞投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3%)计算的“未能出售酬金”,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由本公司按约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予以保管,则委托人应在该标的成交后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最高落槌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如未成交,则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款项,本公司应在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如期限界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全部购买款项,则本公司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七天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八条: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该拍卖标的时已列入之目(图)录或相关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之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项作为补偿。如目(图)录或任何相关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五(5%)的款项作为补偿。
第九条:如拍卖标的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未能取回的,委托人除须按约定另行支付保管费外,还应对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本公司如对委托拍卖标的之所有权或真实性持有怀疑,则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消拍卖。
本规则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拍卖标的”指委托本公司在拍卖会出售的任何物品;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广告宣传、图片说明、包装运输等的收费;
“落槌价”指拍卖师下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竞买人的价格;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
“购买款项”指落槌价加任何酬金以及买受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保留价(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之最低售价。
竞卖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已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全责。
第二条:竞买人(或竞买代理人)应凭身份证或护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在本公司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公司填写并签署登记表,缴付履约保证金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境外竞买者须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竞买专营、专买物品者须另持有该物品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竞买人缴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依拍卖标的而定,但最低不应少于人民币壹万元,并须于拍卖日前一天办理款项交付手续。
第四条:拍卖目(图)录是对拍卖标的位置、规格、数量、品质、估价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提供说明的文字或图片资料,仅供竞买人在拍卖前对欲竞投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
竞买人应在本公司公告的时间、地点索取拍卖目(图)录,并看货看样或进行实地考察,仔细审视拍卖标的之品质和现状。
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之品质状况的任何担保。
第五条:竞买人出价须以号牌显示(相关竞叫阶梯于拍卖会前公布);如投买成功,须当场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交凭证,凭此于拍卖会结束时另行签署“成交确认合同书”,并付款提货。买受人不得拒签成交凭证,如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竞买人一般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投。如不能出席,可预先办理相关登记和缴付保证金手续,并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第六条:拍卖标的一经成交,买受人须当场付款或预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履约保证金可抵减应付货款),并应自拍卖日起七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后取得拍卖标的和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凡竞得不动产的,须缴付落槌价百分之二十(20%)的定金,并应在七天内再向本公司缴付落槌价百分之六十(60%)的货款,余下百分之二十(20%)的货款待不动产过户手续办妥后七天内一次结清。
若买受人缴付定金的方式为汇票或支票的,需缴付现金人民币壹万元作为票据兑付之押金。
逾期不缴付上述货款的,自第八天起,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并有权视为买受人违约,该物品可再行拍卖,所缴付定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与本公司对付款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付款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竞买人在拍卖会投买成功,须同时支付本公司拍卖酬金及其他应计费用,佣金率以拍卖当期公布之比例计收。拍卖标的以人民币示价,如买受人用外币支付,则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之兑换率换算。
第八条:买受人以汇票或支票形式付款的,须在全部款项进入本公司帐户后方可提货。
自成交当日起计,动产的买受人须在十天内提清全部货物。否则,货物的风险、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清货物的,经本公司同意可代为保管,但本公司自第十一天起每日按成交价的千分之五计收代保管费。
买受人须对货品当场清点验收。提货后才提出异议的,本公司不再受理。
第九条:凡需运出本省的缉私罚没物品,买受人可凭本公司专用发票到指定机构办理货品出省手续。
第十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