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拍卖法院判决书”不如强化法院执行

2005/12/17 10:22:47

作者:暂无 上传时间: 2005-12-07 关键字:拍卖法院生效判决书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拍卖法院生效判决书”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有关人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会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提请全国人大作出立法解释来进一步规范这种行为。(11月29日《法制日报》)…

作者:暂无    上传时间:  2005-12-07   关键字:拍卖法院生效判决书

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拍卖法院生效判决书”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有关人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会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提请全国人大作出立法解释来进一步规范这种行为。(11月29日《法制日报》)   
 
  到底如何规范?我想法院或立法机关无非采取两种方式:要么禁止,要么允许并辅以必要的治理。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将最终陷入两难境地:禁止拍卖意味着当事人拿到的“法律白条”更加少了一条兑现的途径;允许拍卖则意味着判决书可以打折,无论如何治理都将是对法院自身的一种嘲讽。笔者以为,规范“拍卖判决书”并不具有实际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根本上破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症结。 
  
  前两天的一则新闻,更坚定了我对于这种规范的怀疑态度。据11月28日《重庆晨报》报道,一五旬老汉用手术担架床推着瘫痪的儿子,冒着低温赤裸跑上重庆市解放碑碑台,其“裸奔”的原因,是因为费尽周折为因工致残的儿子打赢官司得来的61.25万元赔偿得不到执行,法院判决书成了轻飘飘的一纸白条。 
  
  这样的新闻很让人担心,在继“拍卖判决书”、“裸奔讨公道”之后,还会不会出现其他更为别出心裁的举动?我们的法院或立法机关在对拍卖判决书进行规范之后,还是不是需要专门规范种种因执行难引发的“裸奔”等其他现象呢? 
  
  不可否认,无论是“拍卖判决书”还是“裸奔”,都人为降低了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极大地挫伤了公民心中的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法律的最终实施,不仅体现在案件的判决上,更落实于对判决的执行中;司法的公正也不仅表现为审判的及时,还要求对有效判决的及时执行。只有通过执行才能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实现,使诉讼的根本任务画上圆满的句号。从这个角度说,得不到执行的判决,只是一张“法律白条”。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去严防法院的判决成为当事人手中的“画饼”。 
  
  但对于执行难的原因,人们一般归结为盛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党政部门的干预,以及被执行人一方的公然对抗,而忽略了法院内部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立法上的漏洞。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往往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执行会战”,来应对“执行难”的顽疾。但如果不从法院内部执行机制上“开刀”,不用立法形式解决好机制问题,光靠打运动式的“集中执行战”,或是单纯规范“拍卖判决书”,那注定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因此,欲彻底避免“拍卖判决书”、“裸奔”之类现象的发生,必须推进法院执行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在立法层面,对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设置、执行主体权限、执行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期限、执行监督、强制执行、法律责任等作出可操作的有效规范;在执法层面,加强法院执行力量建设,增大执行强度和对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真正生效判决书变为公民手中的实际利益。 
  
  值得期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执行改革方案,在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法院执行机构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思路。(11月25日《法制日报》)这意味着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自身执行难的体制弊病有了充分认识,显示出法院“自我手术”的决心和魄力。我们期待着法院下一轮执行体制改革,能切实增强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力,让当事人不再寻求“拍卖”、“裸奔”等法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