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暂无 上传时间: 2005-04-29 关键字:行业自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
第四条 拍卖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企业。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法》的规定从事拍卖活动。
第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国家公务员作为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或公司顾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国家公务员发放现金或物品。
第十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用非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拍卖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未经拍卖师注册企业同意,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其他拍卖企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上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拍卖企业不得非法获取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财物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零佣金方式争取拍卖标的,或低于拍卖合理支出收取佣金。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未经公开拍卖而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在拍卖活动中雇佣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互相造谣中伤、恶意诋毁,不得妨碍其他拍卖企业的合法拍卖活动。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除由有关部门按《拍卖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协会可根据违规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报考拍卖师、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吊销其特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业监督建议;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由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吊销其特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业监督建议;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制两年不得报考国家注册拍卖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制两年不得报考国家注册拍卖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给予警告并限制两年不得报考国家注册拍卖师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限制两年不得派人报考国家注册拍卖师的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给予警告并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