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暂无 上传时间: 2005-12-10 关键字:资格管理办法
(浙国资发[2005]3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维护产权交易活动中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规范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0号)等法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并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取得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审定工作;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与其开展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完备的配套设施;
2、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符合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相关实践工作经历、没有发现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等任职条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法律、经济、会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专职的经济、财务会计及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律师1名,专职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8人;
4、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人员比例应达到50%,其中专职人员的培训比例应达到60%;
5、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6、具备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的渠道,拥有自己的网站,与省级以上报纸等媒体建立固定合作关系;
7、诚信、守法地进行产权交易活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8、能够提供产权灰椎纳蟛榈羌恰⑿畔⒎⒉肌⒔灰捉崴恪⒔灰准さ纫幌盗胁ń灰鬃酆戏瘢?/SPAN>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还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权交易所(中心)
1、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