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2010/4/12 16:39:04

作者: 上传时间: 2010-04-12 关键字: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2005年10月8日制订, 2009年9月1日修订 )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恶性竞争,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作者:    上传时间:  2010-04-12   关键字: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 2005年10月8日制订, 2009年9月1日修订 )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恶性竞争,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并本省实际,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和全省拍卖企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行业自律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行业规范,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不将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承包、租赁或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 不聘用现在编的国家公务员为本企业的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拍卖师及顾问,不以任何名义向国家公务员发放钱款或物品。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

(一)不聘用非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二)不聘用其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在本企业兼职主持拍卖活动,临时聘用在其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须经其注册企业的同意,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

(三)不允许本企业注册拍卖师以拍卖师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四)不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拍卖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本企业与非拍卖企业联合举行拍卖活动的,须事前签订书面协议;

(五)不能将公务员身份的拍卖师及已调离拍卖行业的拍卖师挂靠在本企业注册;

(六)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拍卖行业协会的规定,扣押国家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限制其正常合理的调动;

第六条 规范对拍卖标的和竞买人资格的审查,做好向工商等部门拍卖备案及拍品保管、公告展示等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不以商业贿赂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其他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委托人向拍卖人邀约竞标时,如有邀约拍卖人支付保证金用以担保受理委托后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予以抵制。

第八条 要根据《拍卖法》规定按约定收取佣金。佣金收取的比例,应按照拍卖活动成本、行业平均利润率,并与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佣金收取率:普通标的原则上不低于3%;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大宗标的原则上不低于0.5%—1%,文化艺术品按行业惯例收取。如确因特大标的或特殊情况,需低于以上标准的,要报请省拍协核准。

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零佣金”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与委托人的约定中,应该做到:

(一)不与委托人约定收取委托人佣金为“零”;

(二)不与委托人约定收取不足以支付拍卖成本的“超低佣金”;

(三)不与委托人约定将应向委托人收取的佣金转嫁给买受人;

(四)不与委托人约定分享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及各种名目的回扣。

第九条 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不能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能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三条 不能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

第十四条 不在拍卖活动中雇用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

第十五条 不以任何理由侵呑或非法扣压应支付给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十六条 不对竞争对手造谣中伤、恶意诋毁,不妨碍其他拍卖企业的合法拍卖活动,不能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拍卖行业协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报表、材料和其他信息。不得拒报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倡导企业间团结协作、有序竞争、和谐相处。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行业共同遵守,严格执行。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对全省拍卖企业的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并据此在政府主管部门对《拍卖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年审时提出行业监督意见;对违规企业,由省拍协或报请中拍协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制报考拍卖师、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等行业处理。